






01
關于反壟斷的適用范圍
1.?設立國有企業是否需要接受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?
設立國有企業如構成應申報的經營者集中,應依法向反壟斷?執法機構申報,由反壟斷執法機構開展經營者集中審查并作出審查決定。
2.?《反壟斷法》是否適用于所有國有企業、壟斷企業和經濟部門?
我國《反壟斷法》平等適用于不同行業、不同類別經營主體。?考慮到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兼弱勢產業,??《反壟斷法》第 69條規定,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、加工、銷?售、運輸、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,不適用?《反壟斷法》。除此之外,不存在對特定行業或國有企業的例外適用。
3.?在國有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,是否會對其競爭中立性進行評估?
是。我國《反壟斷法》平等適用于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類?經營主體。國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《反壟斷法》及相關?規定,不得從事法律禁止的壟斷協議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、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。
近年來,我國持續加強國企法治建設,要求國企依法參與市??場競爭,嚴格執行有關反壟斷、安全生產、環境保護、節能減排、?產品質量、知識產權、勞動用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,依法合規經營。
02
關于壟斷協議
4.?我國《反壟斷法》是否禁止排除、限制競爭的協議、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?
是。根據我國《反壟斷法》規定,壟斷協議是指排除、限制?競爭的協議、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。我國《反壟斷法》明確禁?止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,對壟斷協議行為采用“原則禁止+例外?豁免”的處理方式,禁止所有的壟斷協議行為,除非當事方能證明該壟斷協議符合《反壟斷法》規定的條件。
具體而言,《反壟斷法》第17條對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?之間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(也被稱為卡特爾)作出禁止規定,包?括: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;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;?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;限制購買新技術、新設備或?者限制開發新技術、新產品;聯合抵制交易;國務院反壟斷執法?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。反壟斷執法機構無需證明協議具有排除、限制競爭效果。
《反壟斷法》第18條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縱向壟斷?協議作出禁止規定,包括: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;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;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。對于前兩類縱向協議,經營者能夠證明協議不具有?排除、限制競爭效果的,不予禁止。對于上述全部三類縱向協議,?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于國務院反壟斷執?法機構規定的標準,并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,不予禁止。無論橫向和縱向壟斷協議,經營者均可以通過證明協議符合《反壟斷法》第20條規定的條件而獲得豁免。
5.?企業間的默示共謀行為是否被禁止?
是。默示共謀也稱其他協同行為,是指經營者之間雖未明確 訂立協議或者決定,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?!斗磯艛喾ā芳啊督箟艛鄥f議規定》均明確該行為屬于壟斷協議,原則禁止。
6.?哪些壟斷協議能夠適用豁免?
根據《反壟斷法》規定,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適用豁免(無需區分其壟斷協議類型,如卡?特爾等):?(一)為改進技術、研究開發新產品的;??(?二?)?為?提?高產品質量、降低成本、增進效率,統一產品規格、標準或者實?行專業化分工的;??(三)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,增強中小?經營者競爭力的;??(四)為實現節約能源、保護環境、救災救助?等社會公共利益的;??(五)因經濟不景氣,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?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;??(六)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?中的正當利益的;(七)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。此外,對于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的,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,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。